有一晚,和老德還有珍妮聊天,聊到在亞洲有通姦罪的事,在德國只要不是跟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都是無罪的。 意思就是,如果我現在是未成年,和未成年的男生發生性關係是沒有關係的,但在台灣是不允許的,是有罪的。 當然,發生外遇,有肉體關係也是有罪的,但老德只知道不可以跟老婆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,但不知道這件事情是犯法的。於是我和珍妮取笑他是"罪犯",因為他曾經和有夫之婦發生關係,如果在台灣的話,要被抓去關的,哈哈。
還好,老德不是在台灣亂搞…雖然還有可能發生這件事。 當時候的狀況,據老德的說法是,他在幫朋友的忙。 因為她是他的好朋友,兩個人當然也很喜歡對方,老德不認識她老公,不然他也做不下去…但,在台灣,就算男方彼此認也是有可能做得下去,不然你以為社會版頭條兇殺案是怎麼來的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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