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董事長跟名媛私生子的新聞炒得很火熱。

李小姐還嗆大老婆說,男人會在外頭找小三是老婆有問題。

後來發現,原來董事長還不只這位紅粉知己,還有小四、小五…連小孩也不只一個,真的是狠角色來著。

那到底是誰的問題呢?

我想到我的德國朋友s。

在台灣外遇被抓姦在床是有罪的,但在德國(或其他先進國家)是無罪的。

應該是說,他們沒這條法律來規範。

所以當s知道時,他很驚訝,還以為我在開玩笑。



通婚罪真的是很落伍的法令。

如果一個人的心或生殖器官可以用法律的來約束的話,那這段感情也沒有什麼好留戀的了。

如果不是真心的話,那跟這個人在一起有什麼用呢?!

只是為了「名份」還是「財產」,那還不如速速求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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